一、为规范党委会工作程序,制定本制度
二、党委会组成人员
1、正式成员:全体党委委员;
2、列席人员:因工作需要,经党委书记同意,可作为列席人员参加党委会;
3、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,党委秘书负责记录;
4、党委书记若不在家,经书记同意,可由党委副书记或委员主持;
5、党委委员到会不够半数以上,不能召开党委会。
三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主要工作
1、事关全院发展的重大决策,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报告、计划、总结等事项;
2、全院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和实施;
3、干部(含党外干部)的推荐、交流、任免和奖惩;
4、召开党代会的筹备事项;
5、党委委员的提名推荐工作;
6、党支部的设置、换届和支委的调整等事项;
7、党员发展的审批;
8、党员的奖惩、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的基层组织等事项;
9、人才的引进、毕业生选留以及机构设置等事项;
10、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决定;
11、由学院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;
12、工会、共青团组织的重大决策,在决策前需经党委同意;
13、需经党委研究的其它事项。
四、工作程序
1、党委会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召开,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,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,应会前报告党委书记,相关材料交党委秘书。会议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所有委员。如遇紧急情况,也可临时通知召开党委会;
2、特殊情况下,有2名以上委员要求召开党委会,也可以召开党委会;
3、党委秘书要协助党委书记在会前把相关材料准备好,以提高会议效率;
4、主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委员若不能参加会议,则不能讨论其主管工作的相关事宜;
5、一般情况下,不讨论临时动议的事情;
6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由各主管工作的委员负责落实,党委书记有检查监督之责。
五、工作纪律
1、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;
2、党委会上每个委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委员们进行表决,形成党委决定;
3、若少数委员的意见被否定后,可以保留意见,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决定;
4、党委会的决定,按组织渠道对外公布,委员不得在未经组织许可,擅自公开会议决定,不允许将会议讨论过程情况向外透露;
5、擅自透露党委会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,将视情况严重程度,予以批评或党的纪律处分;
六、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在院党委。